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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引发质疑 高晓松:损害创作者权益(图)(3)

时间:2012-04-05 11:0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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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七)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将作品转换成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或者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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