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开办3家(含)以上即可成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河北日报讯(记者寇国莹 通讯员陈曼)“以前,需具备10家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的单体药店,才符合新成立连锁总部的设立条件。按照刚出台的《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批发企业开办3家(含)以上单体药店,即可申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12月12日,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保定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窗口,咨询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相关事宜,得到如是答复。
12月7日,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推出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拓展经营、优化“批零一体”办理流程和内部设置、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条件、放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库房设置条件、放宽中药饮片库设置条件等5方面举措,简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审批流程,放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办理条件,旨在有效激发药品零售市场活力,加快推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拓展经营。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批发企业开办3家(含)以上单体药店,即可申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企业需承诺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自营、兼并、加盟等形式发展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家。
优化“批零一体”办理流程和内部设置。连锁总部为批发企业内设部门的,可不另行申领营业执照;以批发企业为主体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总部),连锁总部需要设置独立的质量负责人、质管部门负责人、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及仓储设施设备可共用,促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降本增效。
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条件。将原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办理条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具有同一出资人或同一法人的门店达10家(含)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门店数量调整为6家(含)以上。
放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库房设置条件。允许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单独设置库房,可与具备仓储物流管理系统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支持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冷藏药品的)不单独设置冷库、冷藏车和保温箱,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冷藏药品的)或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冷藏药品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同时双方必须实现计算机系统数据对接,确保药品可追溯。
放宽中药饮片库设置条件。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只经营“仅限不需处方调配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不设置中药饮片库,在药品储存区域设置专区存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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