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十一部门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
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河北十一部门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
河北日报讯(记者郝东伟)为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办法强调,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或“12350”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强调,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应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在15日内对举报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金额予以认定。
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安全生产培训举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等情形列出奖励标准。其中,在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方面,被举报的事故属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属于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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